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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赋予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者所主张的违法情形,那先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劳动者在先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自信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但经法院审理发现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行为作出的错误认识导致。
既然劳动者是因为存在错误认识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无效呢?
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形成权的体现,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传达到用人单位即可。
该劳动合同可以立即解除,或者延期一个月后解除。单纯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并不需要法院审理,劳动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即可。
如果劳动者在诉状中请求有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法院也可以裁定/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其次,从劳动者的动机来看,其向法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目的,真实目的在于需要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如果法院审理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而裁定/判决支持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法院经审理发现用人单位确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劳动者举证不实所致,将驳回劳动者请求。
最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法院审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是成立的,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已解除。若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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