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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能否立即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多用人单位都无法做到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所以部分地方政府给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深圳地区,如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需要一个月的缓冲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在第六条中,就“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解答如下:“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浙江地区,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予以补正,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北京地区,只有未参保劳动者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才会获支持,如已经参保,只是存在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据此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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