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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2民终471号
2021年3月2日,周洁武向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420元。
该仲裁委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周洁武的各项仲裁请求。后周洁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
周洁武提交了相关证据,并陈述了意见,“订个活”页面、雇主责任保单、纳税明细均显示周洁武所属企业为公司。
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且其提交的支付凭证中,备注亦为其公司名称,且按照其主张,周洁武通过注册工作室,并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从事美团骑手工作,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规避法律之嫌。
因此,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案情,周洁武的证据的证据具有连贯性及证据优势,其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鉴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洁武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法院根据银行流水予以确定。公司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北京八方来鑫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洁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80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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