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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变更,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改制、合并、分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资产转让、破产等。目前来讲,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对于员工来说,接受度比较大。
比较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投资人变更(即股权变更)、改制、合并、分立。从法律角度讲,投资人变更、改制、合并、分立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谁承继者谁继续履行义务。
但实践当中引发争议却是比较多的,而且影响一般会比较大,甚至会引发一些停工潮。由于这些停工潮一旦触发的话,往往会涉及到几个月停工,甚至有的会有一个聚集的效应的,所以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处理的时候需要特别小心。
一、企业合并(并购)
举个例子,美国西部数据收购日立环球存储公司的子公司海量存储公司案子,员工认为他对整个并购案不知情,所以引发了一个比较大的停工潮。他要求主张知情权,要求公司告知并购的详细进程以及合理的赔偿方案。
我觉得这个要求合理,因为发生并购之后,对员工何去何从,从稳定军心而言,从为了公司今后的发展而言,与员工做一个公开的对话、做一定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资产转让
还有一种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资产转让。通常在实践当中,企业的会根据经营需要,随着资产转让,把一部分的员工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直接转让给第三方企业。
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员工辞职,另行与第三方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原有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方企业给予员工比较高的待遇。
第二种,原有的企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代价,与员工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完全隔离开来的,完全就是两家公司两个用工主体。
第三种,通过三方协商转让,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同时转给第三方企业,工龄予以连续的计算。
资产转让这一块,今后将会越来越多。从法律的严谨性来讲,从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角度而言,最好的方式是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清楚明白三方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原有的公司就是贴张公告出来,有的甚至公告栏也不贴,可能只与相关的员工知会一下就算完成了。这样的做法其实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引发争议,用人单位是完全属于一个劣势。
三、破产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破产了,用工主体同时发生变更。但是我们往往在还没有到这一步的时候,可以先与员工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种时间节点的把控,在实践中通常能够被法院接受的,是拿到股东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股东和董事会决议中,会有一个时间节点,从哪一天开始,我企业不再对外正式经营。
从这一天起,因为我不再对外经营了,因为没有了产出或者销售的要求了,还需要那么多员工干嘛?从这个角度讲,按照股东和董事会的时间节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这个是可以的。不是说一定要等到宣布破产,才能够跟劳动者做下一步的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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