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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法院是十分注重双方协商一致的程序。
在协商过程中,必须不能有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行为。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因为往往劳动者也没有办法举证。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有一点,我觉得目前可能会碰到障碍的地方,就是怎么来确认这个过程中,员工处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这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地方,怎么来证明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现在已经碰到这样的问题了,员工目前的状况,公司认为他已经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无法正确描述自己的身份、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但是他的监护人或者他的家属都不愿意做劳动力方面的鉴定,怎么办?
公司就只能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比如说拍录像反映这个人的基本情况,这就是对公司举证不方便的地方,公司的HR也都要武装到牙齿。
跟人谈话的时候,口袋里面要有个录音机,包里面最好有个摄像头,然后手上还要拿一叠资料,劳动者手上签字的笔还必须公司方面提供的。
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重度抑郁症。我专门为了重度抑郁症,去查了资料。
抑郁症从广义上面是属于精神疾病,这个精神疾病是不是就达到了一个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个层次呢?这两者之间不是必然划等号的,那怎么去区分?
公司是没有办法,我律师也没办法,只有专门的这方面的医学专家,他才有可能做这样的判定。但是往往去申请,这样做判定的途径是走不通的。
从劳动者来讲的话,他认为这是隐私,我没有必要跟你用人单位报告。从单位来讲,我申请法院要求对这个员工做一个心理的、精神方面的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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