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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混病假,涉及到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违纪解雇,查证属实是假的病假,那不单单是旷工问题,还涉及到诚信问题。
有时候明明员工是旷工,但用一个虚假的材料,去获取病假,而骗取了病假工资。
之前有个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件,最终员工赢了,公司也支付了赔偿。
但是最终发现在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中,员工提供了虚假的证明,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定为诈骗。
一般情况下,仲裁和法院对病假证明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只要病假证明,确系相关医院和医生所开具的,即认可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认为相关病休证明是虚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司来讲这个举证责任很重。
鉴于医学诊断的专业性,医生有权根据病患的病情,决定病休时间,医生与患者是否相识,或者说患者就医流程是否规范,在无证据证明医生因此做假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可病假证明的真实性。
混病假的案例中,涉及到是一个解除的问题,现在还要考量诚实信用问题。虽然我们说一般情况下,是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但是涉及到这种特殊案例,为了出去旅游混病假怎么认定?
公司不能因为员工病假旅游,就直接认定他构成严重违纪。所以以什么样的病由请病假也是一门学问。
比如员工出国旅游,就要考虑到签证是什么时候办?机票酒店是什么时候订的,不可能一个月前两个月前就知道某天自己会生病请病假。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地方,决定着案件最终的胜败。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上海是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条平时用的不多,内容是:在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针对相关的违纪行为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这样的诚信原则,适用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准则,来判定员工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或者处罚。
因为目前主流的观点还是说,严重违纪要以用人单位的有效规章制度作为审查依据。但是现在确实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讲究诚信原则了,依据诚信原则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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