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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患病或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在这个期间得到的一种解雇保护。
这种解雇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它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医疗期,实质上是一个额度,
三个月里面有解雇保护,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规定解雇,因此解雇保护也是有一定条件。
其他都很好理解,搞就搞在计算周期,怎么确定这个周期呢?
如果在周期内用足了医疗期,那就是过了医疗期了,解雇保护期限到了。
比如说员工生病从1月1日起交了病假单,这一天起开始算两个期限,一个是医疗期,一个是周期。
医疗期的三个月可以是累计的,但是周期是连续计算的。
如果到了6月30日,员工没有请满三个月的病假,解雇保护依然有效。
到了7月1日员工又病假了,那医疗期清零,从7月1日到12月31日的六个月里,重新计算医疗期。
那有的员工就有机可趁了,病假三个月不到,少一天两天的,然后进入第二轮的周期计算。第二轮的周期并非是从第一轮周期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是从第一轮周期期满后,员工第一次请病假的那天起计算。比如上面那个例子里,员工第二轮没有在7月1日请病假,而在7月20日交了病假,那第二轮周期就从7月20日起计算。
这样的计算很复杂,然而没有最复杂,只有更复杂。如果员工在几个周期之间,工作的年限进阶了,那么相应的医疗期和计算周期也要随之切换。
按照这样的计算,医疗期最长是24个月,广东省的最高医疗期限是30个月,它是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上增加了,这个增加是可以的,因为有利于员工。
上海医疗期就相对很简单,上海规定的医疗期计算公式:N+2,N就是员工入职的第N年。从入职的第一年开始就可以开受医疗期,不是说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有医疗期。
我们知道员工请病假,整月整月请的也不多,也不常见,基本是一天一天请,或者一周一周请。
但这个一天一天请我们怎么来累计成一个月?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当中有按照20.83天来确定。就是把员工这种零零碎碎的病假,整合起来达到20.83天了(四舍五入就是21天),就按一个月计算,因为病假是刨除双休日来计算的。
立法当中是以月作为一个计算单位,但实际上我们大部分的企业,员工的病假都是零星的,一周的、一天两天三天的,整月的有是有,但比较少见,所以这是个怎么去换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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