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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任何约定的前提下,没有任何前置审批的前提下,一般我们都认为是标准工时制。
在实践当中,如果员工的不定时工作岗位审批文件下来了,但是公司在管理过程当中,有迟到早退旷工,还要处分、发警告。
这样的一种管理过程、工作过程、劳动合动的履行过程,对员工考勤的严格性,失去了不定时工时制的本质,因而就转变成了标准工时制。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争议,法院看的不是形式,他在审查过程中,员工来抗辩的话,法官就会审查实质了。
在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不定时工时制下,是否还存在旷工?
很多人认为,既然没有工作时间,那就不应该有旷工啊,至于我一周来办公室多少天无所谓了,应该来五天,我来了四天,有一天我没来,也不应该按旷工处理,我只要把活儿干完了就行了啦。
司法实践是不是这样认定呢?这个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是认为有的,可以在一定前提下认定为旷工。
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的员工主要是依据工作安排进行机动上下班,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的上班时间、到岗情况等进行管理。
你还是员工,还是要出勤的。至于今天你来八个小时,六个小时,五个小时无所谓,只要把工作干完了,才来一会儿走都可以,但是你要出勤,这是公司对你的管理。
这体现了什么?公司对高管也好,对销售员也好,你每天的状态是什么?你的工作及节奏是什么?你的工作完成的阶段性情况如何?所有的情况只有你自己知道,公司不清楚,那是不行的。你每天要来汇报你的工作状态,这是法律允许公司行使的管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要求员工来报道、来开会等等,有这样的要求,员工不到,可以按旷工处理。这个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管理的职能。当涉及到有些争议的情况下,我们会把它定性为是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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