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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哪些情形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

2022-04-13 次浏览

李俊于2013年1月入职某企业,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

2015年2月开始,企业没有支付李俊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5年4月,企业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李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月16日李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

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

企业于6月19日向李俊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李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企业支付李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企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支付期限时,除需支付原拖欠工资外,还需支付拖欠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企业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李俊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合理合法。

有的地方在前述“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加付赔偿金的标准,企业需特别注意当地该类规定!

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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