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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宇、马某亮、李某亮等人是原锦州某石油化工公司的员工,2017年7月公司被托管,董事长被抓,厂房被查封,停产停业。
2017年7月21日,公司贴出公告:除接到公司通知的员工正常上班外,未接到公司通知的员工即日起放假……,自此只有少量员工留在公司上班,后来也陆续被放假。
2021年8月,近50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石油化工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未予受理,之后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要求与石油化工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7年7月起至合同解除期间的工资,要求公司缴纳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经法院查明,大部分员工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也有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2016年就到期了,没有续签合同继续留在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的员工,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且并不具有续延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员工也未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2017年7月31日自然终止,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合同到期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公司上班的员工,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在公司放长假期间虽未提供劳动,但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所致,所以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
由于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参照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的员工,公司无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其中有一名女职工,2017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时正处于孕期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生产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向劳动者书面告知,一般不会自动终止。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待工期间合同到期,双方未提出续签合同,也不具有续延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员工也未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可能会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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