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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浙0103民初2673号
祝绒2010年进入某酒店工作,从事岗位为工程部电工,2016年5月,祝绒与公司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7年7月某日,祝绒值班时,因工作疏忽导致蔬菜冷库压缩机损坏,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事后公司以祝绒违规操作导致公司财产及经济损失为由向祝绒开具了《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对祝绒做出了最后警告处分,祝绒在该份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之后,祝绒在两个月内迟到了4次,公司向祝绒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解除了与祝绒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扣发了祝绒的年终奖金。
祝绒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又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无效;
2.判决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64000元;
3.判决公司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00元;
4.判决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司仅因祝绒四次迟到的情形即解除了与祝绒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鉴于祝绒的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行为,应当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祝绒支付赔偿金。
祝绒在合同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16.55元,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的金额为3916.55元*8个月*2=62664.8元。
公司对类似祝绒工种的年终奖发放标准为月薪两个月,且在仲裁以及本案庭审过程中对祝绒诉请的6000元年终奖的金额也未提出异议,故对祝绒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祝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664.8元、年终奖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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