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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峰自2008年1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用人单位接到举报称案外人侯洁伦经常不在岗,用人单位结合侯洁伦的指纹考勤记录并倒查监控后发现,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侯洁伦大量的上、下班指纹记录录入时点本人并未在现场出现,推定有人代其指纹录入。
因侯洁伦对谁代其指纹考勤三缄其口,用人单位通过对侯洁伦5月至8月指纹录入时间段内大量人员考勤数据筛选及指纹录入现场监控的视频比对,最终认定该期间侯洁伦大量的指纹录入考勤均由张晓峰代为完成。
因侯洁伦、张晓峰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两人对于用人单位的谈话及调查始终不予配合,用人单位对两人先后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晓峰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认定其代侯洁伦录入指纹的行为只是推测,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对张晓峰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因张晓峰对其代刷指纹的行为未予承认,故本案件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张晓峰存在代刷指纹的行为。
首先,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主要为2019年5至8月期间包括张晓峰、侯洁伦两人在内的同一时间段内所有员工的指纹录入记录及对应的现场监控视频。
张晓峰当庭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仲裁委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确认了指纹录入记录的真实性,故该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提供的指纹记录及视频数量较多,仲裁委针对性地对2019年5至8月期间张晓峰、侯洁伦两人指纹录入时间间隔较为接近的记录进行筛选,挑选出对应监控条件较好的现场监控视频逐一重点进行比对,初步确认至少有30余次监控时间段内侯洁伦指纹录入时人却不在现场,故可以认定侯洁伦存在多次让他人代刷指纹的事实。
而同一时间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晓峰要么在一台机器上多次、反复录入指纹,要么先后在多台机器上录入指纹,张晓峰的行为相较其他在场员工迅速流畅录入指纹的过程(1秒左右)明显反常,其每次刷取指纹所耗费时间又符合考勤记录中两人指纹录入间隔3-5秒的特点,尤其引起仲裁委注意的是,有两段视频中显示张晓峰先后录入指纹时间间隔为20余秒、50余秒,又恰好与两人对应的指纹记录显示的时间间隔契合。对于为何每次录入指纹时间较长,张晓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仲裁委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张晓峰多次代刷指纹的违纪行为应是事实,且至少有30余次,情节严重,认定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张晓峰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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