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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支付
(二)履行民主程序的延期支付
(三)因综合计算周期尚未届满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四)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
(六)用人单位非因主观恶意导致延期支付
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告知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二)未提前通知解除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
(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具体方式
(四)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明示原因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延迟1天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很多人认为劳动者的主张不合理,那么延迟2天、5天、10天、20天、1个月、2个月呢?边界在哪?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例中,有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的也有病假劳动报酬和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的。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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