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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包括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署的,不具有欺诈胁迫之意;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按期支付工资报酬,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有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亦真实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再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违反逆向派遣规定,也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但不能直接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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