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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是否有效?有哪些用工风险?

2022-04-10 次浏览

逆向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在同一用工关系中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在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理应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关法律解释丛书和全国总工会亦明确表示逆向劳务派遣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当然无效,既然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劳动者就不可能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劳务企业都必须遵守。在逆向派遣中,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人员代替原来正式员工的工作岗位,毫无疑问的违反了三性原则。

劳动合同要成立生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逆向派遣中,由于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无法基于平等自由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协商,只能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所列条件。劳动者没有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甚至劳动者都不知道劳务派遣单位的存在,即使被迫订立了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逆向劳务派遣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却让派遣员工无形中丧失了同工同酬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权利。甚至由于不断变换劳动单位,使劳动期限无法累计而导致无法在解除合同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冲击了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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