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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逆向派遣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指令这些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被派遣回原用人单位。
最早提出了不当劳务派遣的概念,进一步将其归纳为隐名派遣、自设派遣、虚拟派遣与派遣组织公营化四类表现类型,而此种划分方式较为全面并一直被后来者所沿用,但是并没有对不当劳务派遣给出明确的界定。
提出了“逆向劳务派遣”一词,他们认为在实际操作当中,一些用人单位基于减少自身责任的目的而采用诸如以人事代理为名,实为逆向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同时,一些学者提出了逆向劳务派遣的概念,戴叶群指出一些用人单位在拖延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再指令甚至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转变为派遣工的身份之后又被重新派遣回被原来岗位上继续工作;问清泓认为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指的是,用人单位通过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先让劳动者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确立劳动关系,最后这些劳动者被劳务派遣机构以派遣工的身份派回原来的单位从事与被派遣前别无二致的工作。
逆向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逆向劳务派遣又称反向劳务派遣简称逆向派遣或反向派遣,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际用工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让劳动者在与特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然后这一派遣机构再将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回实际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行为;
另外一种是双方已存在劳动关系甚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在与特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然后这一派遣机构再将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回实际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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