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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存在已经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因是此处赔偿金的全称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也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此时劳动者只能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这种观点成立的话,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违法行为竟然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违法行为惩罚更轻。
这时有人告诉我尽管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金额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的一半,但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更高。
先不说用人单位双违法行为代价是否更高,尽管两者都属于赔偿金的性质但两者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事实产生的,一个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一个是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惩罚,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基础产生的事项怎么能够相提并论呢。
况且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会产生一种可怕的后果,倒逼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然后无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劳动者任何二倍工资差额,此时用人单位双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明显是远远小于单违法行为的。
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也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前述逻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该以劳动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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