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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了产假,还能再休带薪年休假吗?

2022-04-07 次浏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据以上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里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但一定要是连续工作,如果期间有中断,将要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以累计工作年限进行计算,也就是在计算时不仅要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要计算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一般建议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比如社保记录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依据以上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假、产假、停工留薪期等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比如,职工本年度可享受5天年休假,如果在国庆节前后休年休假,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加上4天休息日,再加上5天年休假,总计休假天数12天。

再比如,职工本年度休了产假158天,即便休假的时间很长,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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