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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能否要求撤销协议?

2022-04-01 次浏览

2017年10月23日,赵高林于入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技术工作,2019年12月12日,用人单位与赵高林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赵高林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11525元。

同时约定双方之间在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年终奖等)、社会保险(公积金)、假期(含年休假等)、工伤职业病、经济补偿等劳动及民事权益方面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或纠纷。赵高林承诺并保证不会在本协议约定之外再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其他主张或请求。

同日,用人单位向赵高林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11525元。

后来,赵高林认为其是在用人单位的胁迫下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程序内容违法,应予撤销,遂申请劳动仲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高林的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支付赵高林经济补偿金11525元,与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赵高林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核算出赵高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相差7310.03元。

赵高林主张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先不安排加班不提供工作岗位,并很快单方拟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判决用人单位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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