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在劳动工伤法系内有二种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标准。下
1.第一种不具资格单位发生工作情况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的定义是: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第二种不具资格单位发生伤的情况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单位从其他单位转包业务,不具资格的单位所招用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维权方式。
其实际处理中,还是第一种情况没有主体资格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工伤的这种情况处理起来比第二种情况困难一些。
还有种情况是劳动者不走工伤程序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普通的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也可以,但是这种程序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