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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铁力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钢铁贸易公司从事对外销售工作,合同期两年,双方约定:按提成算工资。
每月段铁力必须完成50,000元的1售额,扣除了50,000元的销售额才能以提成计工资,提成为3%,如果完不成基本1售额,公司将不给发工资。
段铁力凭着自己多年积累的兼职销售经验,再加上刚毕业干得格外卖力,上半年每月都大大超出了约定的基本销售额。
但下半年由于欧洲几个钢铁大国对本国出口的钢铁拼命压价,在国际市场上排挤中国,中国的钢铁出口并不景气,且拖欠货款情形严重,因业务提成工资需要按照货款的进度支付,最后好几个月货款拖欠严重,导致单位未向段铁力支付提成工资,段铁力生活变得日渐窘迫起来。
段铁力焦急万分之际,朋友提醒说:“找找单位啊!让提前发工资啊!”段铁力说:“我都好几个月没工资了,找什么单位?!”朋友惊讶地说:“什么?没工资?不是有最低工资保障吗?”朋友懂法,让段铁力去找单位。单位说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客户没有支付货款就不能支付提成工资。
几次交涉未果,在朋友的帮助下,段铁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钢铁贸易公司不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钢铁贸易公司在裁决生效次日一次性支付段铁力未完成销售基数的几个月的最低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2450元。
一般来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第3款已经明确规定,按业务提成的办法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属于工资的范畴。这种按照业务提成支付工资的方式,通常一些销售企业对业务员采取的工资支付方式。
《劳动法》出台后,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钢铁贸易公司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
但是,企业在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时,必须依法,即工资、奖金的自主决定权不是绝对的。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8条专门对最低工资作出了规定,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报酬,最低工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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