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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点,怎么认定未足额支付工资?是不是公司给你的通讯补贴300元,到手变成100元了?还是加班工资你说应该以五千块作为基数,公司说应该以四千块作为基数,然后你说少发工资了就可以解除了?
我觉得从理论上讲,需要看你的公司是不是构成根本性违约了?因为工资是你劳动应得,只有公司是在故意拖欠的情况下,你解除了才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大家对工资的计算有争议,然后你跟公司说,我有权解除合同了,这是不会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的,更不会支持你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时候如果你直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觉得百分之八九十仲裁或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你可以先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
因为这时双方对有没有少发工资至少是有争议的,公司是给你调换了岗位,发了与新岗位相适应的工资,造成与原来岗位的工资有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主张要恢复原工资的话,公司要证明到你完全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得到支持。
但是你主张公司拖欠工资的话,公司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我是因为调岗降薪才不给你足额发到原工资水平的,只要证明自己不是恶意的,是因为双方有争议才造成部分工资没有支付就可以了。
这两项的证明程度是不同的,这个大家必须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要简单地去用38条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要跟公司争的话,就先争调岗降薪没道理,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再讲一下社保这块的问题,如果只有单纯的少缴或者是对社保缴费基数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单方面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对社保这一块放的还比较宽,在公司已经缴了社保的情况下,你仅以这个理由去提出解除,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公司的工资体系比较复杂,包括几部分构成,哪些作为基数,哪些不作为基数。如果劳动者简单的说,因为你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解除,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风险是很大的。
员工在面临人生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经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情形。这个主要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
制定这一条款的背景正好是在劳动合同法讨论稿时,爆发山西黑煤窑事件,就讨论到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强迫劳动。劳动都要逃离时还要求去通知用人单位,不就会被人家逮回去继续强迫了。所以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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