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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但是事实上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第一,要具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举证责任在谁?在公司。企业搬迁算吗?或者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算不算?
企业搬迁一般情况下可以算,但是如果公司原来在某市内,搬迁完了仍然在某市内,同市搬迁这个算不算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第二,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举证责任在公司。
第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还是由公司举证。
第四,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仍然需要公司举证。
公司怎么才能证明与员工进行过协商过?这也是有一定的难度。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企业开了几家分店,其中一家分店经营不善要关闭,企业用这个条款来解除员工。
在仲裁的时候,仲裁员问,你们企业方有什么证据证明与员工协商过?企业没有啊,怎么办?这案子眼看就是要输了。
这时候员工很来帮忙了,很激动地说这家企业太无耻了,明明没有道理的,不信我放录音给你们听,态度太恶劣了。当场放录音,内容是曾经跟人事谈原岗位要并入到哪个部门去,当时人事的态度是很不好,很欠揍。
于是企业开心了,对仲裁员说,这段录音可以证明,企业不需要再另外提供。
后来这个案子企业赢了,员工输了。输在哪里?很多时候公司并没有我们想像中那样,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在劳动争议案子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都在公司一方。
员工如果无法确定拿出的证据是不是对自己有利,还不如不拿,让企业举证,你只需要挑出企业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就行。
企业想利用这一条解除,必须每个情况,每个条件都满足。但是我觉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本身就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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