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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忠于当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个是劳动关系的特性决定的。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讲,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员工提供劳动,这个时候员工需要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以这个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最关键一点在于“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害”的界定问题,有时候“损害”还包括生意上的损失、企业信誉的损失,这时候规章制度规定又显得非常重要了。
企业在引用这一条款来行使解除权的话:
第一,必须对于员工的岗位、职责要明确。在引用时,如果连员工的职责都不明确,谈何“严重失职”?
第二,“重大损害”的认定必须由写入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内。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如果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话,等于把对于“重大损害”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交给法院。
什么叫构成重大损失,怎么界定?比如一个小企业一年的营业额50万,员工造成500块钱损失算不算得上重大损失?一个企业年营业额500亿,如果在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给造成500块钱的损失,算不算重大损失?
如果一个营业额50万的企业,员工造成了8万、10万的损失,企业以员工造成重大损害行使解除权时,我觉得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但是员工造成2000元或者3000元时,就未必能获得法院的认定。
“重大损失”、“严重损害”怎么认定?我觉得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中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里有个案例:员工入职后有明确的岗位,因为失职,造成公司2300元的损失,被公司引用“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条款为由解雇。
首先,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里,对于该员工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员工没有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来做,对公司造成了2300元的损失,属于严重失职。
其次,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里写明了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
因为符合了这两条,仲裁和法院就认定了公司解除合法。
建议:企业在建立规章制度时,不要把自己手中的权利亲手让给其他人,把握好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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