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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自己去制定。
虽然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但是对于什么叫严重?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我们来看个案例。
前几年媒体业广泛报道过,上海和平饭店(五星级的饭店)有两个员工,偷了两个苹果,两个苹果值多少钱啊?五块钱一个,了不起十块钱一个,被单位发现后,就把两个员工的劳动合同给解除了。
理由是饭店的员工手册里明确规定:“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两个员工对员工手册也是知道的,签过字的。签的时候反正也不在意啊,被解雇除了,肯定就不满意了,就去申请仲裁,认为饭店解除违法。
他说我没造成严重后果,我才拿了两个苹果啊,两个苹果有什么损害?公司这个规章速度不合理,这也算得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两个苹果就严重了?
其实要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首先这种行为是个偷窃的行为,第二,作为五星级酒店各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都比较高,对员工的道德水准各方面也相应较高。
如果员工今天偷公司的两个苹果,明天偷客人的东西怎么办?公司怎么进行管理?这个五星级怎么保住?所以像这类行为的规范,既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在这个案例中,员工手册没有明确的规定,那拿了两个苹果是肯定开除不了。
最终这个案子法院是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没有认定饭店解除违法。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不是一定要导致损害,或者说是不是损害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开除?
我个人觉得损害不是必备条件,仅需要有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只要符合规章制里规定就可以构成“严重违反”,不一定要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为现在特别强调诚信,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规定,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导致解雇,如果公司能坐实员工确实是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我觉得法院和仲裁支持用人单位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实中用人单位无法穷尽所有的行为,没办法用条款把所有的行为全部覆盖,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我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可以加一条托底条款,比如:“员工有其他行为从性质上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这个条款没有实际的行为内容,但我觉得这样写总比没有的好。有了这个条款,可以让仲裁员、法官在裁决、判决中也能有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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