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
在目前新型业态下,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类劳动关系”。有很多表面看上去像劳动关系,实际上未必属于劳动关系。比如说外卖小哥,平台直播,代驾,滴滴等。
目前各大平台的直播分两种,一种是直播人员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直播的时间,直播的内容,直播的要求,报酬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这是属于劳动关系。
大部分直播是另一种,双方之间是一个商业关系,我提供平台你直播,你去放,然后钱的话,双方直接通过民事的合同来约定,这个的话就不属于劳动关系。
这些新业态情况下,特殊的关系也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探讨。
公司高管,包括股东、董事,跟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什么关系?
首先高级管理人员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虽然之前一直有观念说劳动法应该适用于一般员工或者是中层管理员工。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跟用人单位之间有非常强大的议价能力,他们是不是还要适用劳动法?
曾经代理的几个案子里面,让我非常有感触。这些高管特别是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一年的薪酬可能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他们还来跟公司要双倍工资,跟公司要加班工资,要年休假。
当然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说,这个是他们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说这些人员也参照劳动法,是不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其他的一些中低收入的劳动者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的话要分,如果是独立董事是外聘的,肯定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其他职工董事或者公司的其他高管等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那是一个劳动关系。
股东的话也要看是否有双重身份,有些股东既是单位的股东,跟单位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具体的行政职务、工作职务的话,就不能否认他们之间也是一个劳动关系。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