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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好多HR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个观念是不对的。
用人单位说“这个员工不好,我要解除他”。“什么依据啊?”“试用期表现不好呀。”“公司在录用条件里写明表现不好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吗?”“没有”。那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怎么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曾经看到过一个数据,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败诉率90%以上。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认为反正是试用期随时可以解除是错误的。
二、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设定很重要。
来看一个案例,有家单位要招用一位迎宾小姐,招聘条件中有一个条件是视力达到5.0。招聘好后开始几个月,迎宾小姐工作都很正常,有一天,她在迎宾的时候把客人都撞倒了,后来一查怎么回事啊?没戴隐形眼镜。
这位员工裸眼视力只有大概0.1,戴上隐形眼镜5.0。用人单位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在试用期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解除之后员工提起仲裁,员工的解释说你的录用条件说视力达到5.0,你没有说是裸眼视力还是矫正视力。在我们国家近视眼的人达到90%以上,所以我矫正视力达到了5.0是符合录用条件的。
最后这个案子用人单位输了,因为录用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在试用期内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录用条件设置在哪些文件中最妥当?
劳动合同、用人规章制度、招聘广告都可以设置录用条件,但是个人觉得最直接的,还是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做一份录用条件附件。因为这样的话双方都明确了,谁都赖不掉。
如果设定在员工手册内的话,又涉及好多问题,员工手册有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员工有没有签收?这些都是问题。
招聘广告也涉及到一些问题,比如录用的人是不是完全符合这个招聘广告?有时候也会讲不清楚。
四、试用期内要解除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提出。
现实中碰到过部分用人单位,说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过去了要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评,在第四个月考评好了,说某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第四个月与其解除。这个时候试用期已经过了,不适用试用期条款了。
很多HR存在这种误解,认为试用期嘛,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在期满了之后才能进行考评,考评后才能解除。这个思路是不对的,解除必须在试用期之间,不能超过试用期,试用期满了就不是试用期,所以这个考评要提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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