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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上就是靠证据说话。而法律事实和现实当中真正的事实有一定的交叉性,真正的事实未必能成为法律事实,因为缺少相应的证据去证实。
那么司法裁判机构,他们看的是什么?他们不知道原被告双方之间有什么关系,他们就看证据。
劳动者可以举出的证据有哪些?
第一,与工作有关的证据。比如说,因为当时发邮件或者给你一个工作指派单,有公司盖章或者有你领导签字的通知。
第二,用人单位发工资给你,如果给你交社保的话也是一项证据。我能举证我的银行卡每个月都有用人单位打款进来的流水,或者说社保也是你单位给我交的,这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证据。
第三,单位是不是给你发了工作名牌?给你发了工作服?或者门禁卡,这些也都属于可以举证的证据。
第四,是不是有其他同事给你做证?这个的话可能难度比较大,因为其他同事现在还在单位工作,他未必会愿意帮你出庭作证,而且证人证言的采纳还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一起才会被认可。
第五,考勤记录。如果现在单位的指纹打卡,或者是有人脸识别那更好。考勤记录以及单位有监控的话,我每天进进出出都在单位办公室单位还能说我不是你的员工吗?
第六,外卖与快递记录。一般非公司员工,不可能在某段时间内,经常性在公司里接收快递和叫外卖。随着外卖和快递的发展,这些相应的记录也能作为员工在公司工作的证据。
当然第五点所提到的这些证据,劳动者可能拿不到,那就是后面要说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个“被动”和“主要”的举证责任。因为法条规定,某些证据是用人单位作为强势方而掌握的,员工只要拿出这些证据是存在的初步证据,而且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那用人单位就要拿出来。
用人单位不能说这个举证责任不属于我用人单位的,是属于劳动者举证范围。如果用人单位经过裁判机构几次提醒以后,还是不拿出这些证据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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