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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标准,第二项主要是一个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后一项是业务组成的部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标准
(一)、劳动者的主体标准包含年龄标准和身份标准
1、年龄标准
劳动者的合法就业年龄是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后从年龄这个角度看,符合了一个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当然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可能可以小于16岁,比如说体育、艺术类的工作,但是这个需要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备。16周岁以下的是属于童工,不是合法的劳动者主体。
45周岁是女职工提前退休的年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或者特繁工种的女职工,满一定年限后,到了45周岁就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50周岁是现在很大部分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将来可能会那个延迟退休,但现在目前是50周岁。
55周岁,女职工如果是管理岗位、或者是技术性岗位的退休年龄;男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或者特繁工种的提前退休年龄。
60周岁是现在男职工的正常的退休年龄。
65周岁是延长五年退休年龄,上海在2010年的时候出台过一个叫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女职工可以到60周岁申领养老金,男职工可以到到65周岁申领养老金。
2、身份标准
身份的标准是什么意思?就是有一些人,他符合劳动年龄也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权利能力,但是他不属于我们劳动法所调整的所谓的劳动者。
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第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等的事业单位人员,他们是参照公务员法的,不是劳动主体。
第二,现役的军人,他们也不是劳动主体。
第三,现在可能有些家庭用的保姆或者钟点工,如果是自己雇用的,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如果专业从业机构与保姆签了劳动合同,把保姆派到你家里了,那保姆跟这些专业从业机构构成劳动关系。
第四,没有办理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以前可能港澳台人员也归在里面,但是现在港澳台的人员是不需要再办理就业许可了,而外国人还是需要继续办理。
(二)、用人单位的主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里面明确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些主体里面的可能是公务员,也可能是事业单位编制,但是也有的会用些企业编制或者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人,这些单位如果使用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人,他们跟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依照本法律执行的。
3、非法用工单位,主要哪几个情形呢?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到期后没有续办的;非法挂靠等。非法用工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之前可能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出台明文的规定,导致这些本身非法的主体钻了法律的空子,合法的用工主体犯了错误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用工主体的错误可能到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这个对我们是不公平的,因此出台了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去规范。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的一个控制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主要是A公司用了一个保洁公司建立了外包的保洁业务关系,保洁公司派保洁人员到A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做保洁工作,A公司为了公司形象规定统一着装,向保洁员发放了公司的工作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保洁员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公司的福利待遇肯定是高于保洁公司的,他们主张是要与A公司的员工同工同酬。
大家认为这个属于劳动关系吗?最终仲裁没有支持这些保洁员的仲裁请求,因为有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看这些保洁员是不是适用公司的规章制度?答案是肯定不适用的。
第二,A公司平时对保洁员进行管理吗?安排工作吗?不管理也不安排工作,A公司是通过保洁公司来安排。
第三,A公司发你工资吗?不发,A公司只是把外包服务费支付给保洁公司,保洁公司来发保洁员的工资。
第四,保洁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不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显然不是。
通过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理解一下什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标准。
三、业务组成的组织标准
1、营业执照
比较简单的方法,我们可以看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范围。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不是在这些范围之内?但这个也不是100%的,因为现在的超营业范围经营的情况也很多,不能说你用人单位是超营业范围的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
2、工作地点
劳动者是不是在你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里面给你提供劳动?这也是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考虑的因素。
3、劳动条件与资源
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条件,提供了劳动资源?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个生产资料就是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资源。这个要和一般的加工承揽关系区分开来,加工承揽关系是承揽人自己组织资源,自己组织劳动,然后把产品交到发包人手上,这个是加工承揽关系。但是劳动者做的事情就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那就是一个劳动关系了。这就是一个业务组成的组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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