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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进行调岗的现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目前的形势下,企业与员工的矛盾多半无法进行调和,实践中往往因为操作不规范,引起不少后遗症。
作为员工来说,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去应对,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一种情况,虽然调整为一般职员,但工资福利并没有调整,就是通常所称的“调岗不调薪”。
这种情况下对于员工来讲,实质性的待遇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岗位有变,只要不带有人生污辱性的岗位(通常认为从管理岗位调至保安、门卫岗位是属于带有污辱性质),公司是不存在过错。
因为公司本身就具有内部的管理权,如果过份限制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权,也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所以即使有调岗不调薪的情况,也不会认定企业有需要对员工进行2倍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既调整了工作岗位,也降低了工资福利,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调岗降薪”。
这种情况下,不建议员工直接解除合同,再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2倍经济补偿。
虽然实践操作中,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员工实施“调岗降薪”的合法性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员工并不知道公司掌握着多少“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所以冒然离职会有较大的风险。
如果发生第二种情况时,我建议首先不要离职,在公司给员工“调岗降薪”后一个月内,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恢复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因为在这种仲裁里面,员工只需要证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即可,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公司则承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必须充分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然后再取得仲裁裁决书或者经过后续的诉讼判决书后,公司仍未恢复合同约定的报酬时,再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要求2倍经济补偿金。
这个时候员工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在之前的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中得到了证实,直接拿来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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