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认定工伤是否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

2022-03-20 次浏览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内容:“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这句话的删除是不是表明工伤的认定不再基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唯一基础关系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能认定工伤。

理由是:首先,从法理上讲,《劳动法》是处理劳动关系中各种纠纷的根本法和上位法,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才会产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经济补偿、保障各种福利等权利义务。

其次,从现有法律法规依据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均规定:申请认定工伤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另有观点认为,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事故责任为同等。

在职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两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部门最后仍然认定死者属于工亡,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持同样观点。

上述观点冲突深层次的症结是源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的理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种理解是,只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另一种理解是,该条因违反了上位法而无效,因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劳动年龄上限未作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因对该问题理解的不一致,是超龄劳动者受伤案件判决不一的原因。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