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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救济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超龄劳动人员能否诉诸工伤救济的依据有:
(2007)行他字第 6 号,该答复针对的对象是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认为如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认定工伤;
(2010)行他字第 10 号,该答复针对的对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认为上述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认定工伤;
(2012)行他字第 13 号文, 该答复针对对象同样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除肯定可以认定工伤外,还将视同工伤包含在可认定工伤的情形范围内。
根据上述三个答复,无论是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离退休返聘人员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中受伤都可以适用工伤救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最广泛全面的,包括了所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并且明确将招用单位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适用工伤救济的前提。
从内容上看,最高院行政庭答复、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人社部的意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工作中受伤可否适用工伤救济的条件是不一致的。
如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农民工工作中受伤,按照最高院行政庭答复,绝对可以适用工伤救济,但是按照人社部规章,则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按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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