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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是弱势群体,发生工伤后,受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加剧。
即使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仍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改变双方实质地位不平等的事实。
民事合同一般强调意思自治,对合同的双方一视同仁,并不会过渡倾斜保护一方,对弱势群体的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能够更好的维护工伤劳动者的利益。
考虑到受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出于对受伤职工权益保护的目的,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并且对受伤劳动者的自由处分权进行了约束。
受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待遇是劳动法赋予受伤劳动者应享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对其规定的义务。
工伤和解协议是对工伤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权益的确定方式,也是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定方式。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于劳资双方在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将其中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合同。其实质是通过分析协议内容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协议的性质。
同理,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达成的协议,因为协议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调整的是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对工伤和解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都是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的,同时,也是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处理,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
实践中已经将工伤和解协议引发的纠纷列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中,将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反映出工伤和解协议的劳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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