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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养老保险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本条规定精神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条规定精神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本条规定中暗含着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当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实践中,此类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比较多,而且达退休年龄情况比较复杂,又有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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