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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关注着每月到手的工资,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频繁出现的另外一个名词--月平均工资,就仅是停留在耳闻的状态了,甚至有些HR在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时候也是方法不一、错漏百出。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正确计算“月平均工资”这一重要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值,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条直接关联到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很简单,就是每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但为什么还会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没能正确理解何谓“应得工资”。
在解决何谓“应得工资”之前,我们先来普及“工资”的法律定义。
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具体而言,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其中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如年终奖、季度奖);津贴(如岗位津贴)和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然后,再来看法律意义上的“应得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上述所有工资组成部分
计算应支付给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即为法律意义上的“应得工资”,但由于存在以下工资扣减的情形导致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以下称“实发工资”)一般会少于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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