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双方对此提供的证据均难以固定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进一步分配举证责任并作出司法考量?
1.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证事实予以证明的责任。
诉讼中,设定举证责任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则,即一种确定胜诉、败诉的规则。
如果法律要求特定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或者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则该当事人就将处于败诉的地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对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等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诉讼中承担或不承担举证责任后果完全不一样。
2.公司作为管理者,在社会一般认识应当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而没有及时搜集、固定、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导致后续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本可能进一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还原客观真实的愿望落空,亦使得该公司承担败诉后果具有了法律上的必然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举证责任的立法初衷,是在充分考虑到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持有、举证能力、生产经营地位和安全保障义务等客观上存在差异的情境下作出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同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这本是各方都不愿出现的事情,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司法实践中,经常让法官纠结与无奈的是,法院在穷尽所有的查证手段之后,案件事实往往仍然无法在法官心中形成某种确认,只能依据盖然性、公平性、利益衡量等原则综合考量,从而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这一诉讼制度在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肯定一方就将否定另一方,否定一方就将肯定另一方”的逻辑后果,不容易被社会所理解。
但是,作为司法机关认识到的是,没有举证责任制度,也就谈不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制度从根本上体现出的是规则性,而规则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