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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辞退员工产生劳动纠纷该如何举证?

2022-03-14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2

对于工资高、工作年限长的员工,用人单位单方辞退,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通常高达几十万。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应当从三个方面举证:

1、证明被单位解雇了,书面通知、公告、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通知、离职证明等;

2、证明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工作记录、社保缴费等,如果单位对工作年限没有异议就无需举证;

3、证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如果单位没有异议就无需举证。

通常用人单位会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抗辩:他不是我单位员工单位没有辞退他单位辞退他不违法,如果已经确认违法解除了,就只能从工作年限和工资方面进行抗辩,进而减少赔偿金数额。

工资现金支付,怎么确定赔偿金数额?

【案例】

(2019)闽民申2731号

雷小蕾(化名)1998年5月进入某工艺礼品公司从事彩绘岗位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每月工资1800-5000元不等,都是以现金支付,2005年4月公司开始为雷小蕾缴纳社会保险费。

刚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月才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双方订立过6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合同期满没有再续签合同,但雷小蕾依然在公司上班。

2017年3月公司因搬迁开始变卖生产设备,将雷小蕾在内的员工辞退,3月31日雷小蕾结算了工资,并出具了收据,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2017年4月5日下午,雷小蕾找到老板赖超讨要辞退书,之后双方产生争执,赖超要求雷小蕾离开公司(有录音),其不愿离开,赖超就踹她腰部一下,雷小蕾报警,派出所出警后未作出任何认定。

雷小蕾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1998年至2017年期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5000元(227个月,每月5000元);

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90000元(19年×5000元/月×2倍);

3、要求补缴1998年至2005年的社保。

【公司主张】

赖超只是法人代表赖伍的侄子,不是公司的法人和股东,也不是实际经营者,因此赖超的口头辞退(录音)不能代表公司辞退,她是自己向公司口头申请离职,双方结清了工资后,还出具了收条。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雷小蕾的全部仲裁请求,雷小蕾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关于雷小蕾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认为赖超既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股东,且派出所未作出任何认定,结合雷小蕾出具的工资收条,法院采信公司主张,雷小蕾系口头提出离职。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对于雷小蕾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雷小蕾的全部诉讼请求,雷小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二审过程中雷小蕾找来两个同事作证,还拿出了赖超的名片,证明赖超是公司的实际老板。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陈述,二审法院认为从询问笔录、名片、录音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赖超是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赖超代表公司口头辞退雷小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雷小蕾支付赔偿金。

关于雷小蕾的工资标准,公司主张1500元每月,雷小蕾主张1800-5000元每月,由于公司实行计件工资,以现金支付,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雷小蕾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故法院酌定按每月2000元计算

故公司应当支付雷小蕾赔偿金76000元(19年×2倍×2000元)。

对于雷小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诉求,法院予以驳回,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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