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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亦应该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一、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同时该法8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其实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领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若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要符合规定,应当写明劳动者工作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劳动者因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为了不影响其日后就业,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出具虚假的解除原因。
离职证明是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同时也是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重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劳动者提出此类请求时,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对待,避免以此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仲裁、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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