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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并未在协议中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时,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吗?劳动者如果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吗?
2020年8月14日,张立新入职某用人单位,担任实习主播一职,主要工作为珠宝的直播带货,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和馨公司为竞争性单位;约定张立新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2万元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1年1月25日,张立新离职。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向张立新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1年3月初,张立新入职某公司。
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张立新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万元。
法院认为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用人单位应负有向张立新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用人单位并未给付张立新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却要求张立新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张立新经济补偿,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亦未给予张立新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地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张立新的主要权利,其内容显失公平,对张立新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主张张立新应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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