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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均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能简单类推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
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上海也出现过不及时续签,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判例。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杜绝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此,有些地方进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发[2012]284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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