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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理由如下: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可随时被通知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则明显违背“灵活就业或用工”的本意。
第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可能出现该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用人单位合计休两次以上的带薪年休假,这对其他全日制劳动者来说则显失公平。
第三,“休息休假”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休息休假”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应有权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
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这些均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规定不相符合。
第五、人保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表述来看,年休假适用对象应为全日制工作的员工,而不包括非全日制员工。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 )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则明确“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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