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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为了规范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有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执行。
那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被派遣劳动者呢?如何处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规章制度方面的冲突呢?
用人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是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者,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规范被派遣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是无可厚非的,否则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管理权如何体现?
关键问题是,一旦这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法规没有做明文规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互相告知对方己方的规章制度,避免冲突;
第二,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当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约定以某一方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罚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因为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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