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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
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
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心生恐惧,认为它是重新制造"铁饭碗",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客观地讲,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方面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出现,用人单位无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失去了一次利用终止劳动合同重新选择劳动者的机会,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部分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经营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四、什么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情形下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成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3、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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