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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属地缴纳原则,也就是非因法律例外规定,应当在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其缴纳社保费;第二个原则就是非因法定原因,社保费必须由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原则。
根据上述两个原则分析,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机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用工单位所在地。
所以,应当由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这就是为什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劳务派遣机构总部不在用工单位,但是有分支机构,则由分支机构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费,这就是为什么上述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呢?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了,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如此,但是如果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劳动关系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一致,有可能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受到限制,所以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时选择资质良好的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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