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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泽是某企业技术员。一天,因老家有急事,他向企业辞职,并表示很快就要走,希望企业和他结算一下上个月的工资。
该企业提出,李天泽辞职没有提前通知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造成损失,上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李天泽认为自己已经做好工作交接,并没有影响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请求企业“高抬贵手”。企业拒绝,但并未说明李天泽辞职给企业造成了什么损失。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向企业提出辞职。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需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即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辞职后就走人必须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天泽着急辞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时限规定,但企业并未能举证其给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其上个月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企业不能以扣工资的方式来弥补不存在的“损失”。
被责令停产不超时限不可扣工资
张天龙等人是某企业车间员工。2021年10月,车间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一周,企业对张天龙等人安排了放假。
整顿完毕恢复生产后,企业发放10月份工资时,张天龙等人发现自己在车间停业期间的工资被扣罚。
企业的理由是:张天龙等人在那段时间没有上班,企业不应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强调“非劳动者原因”即表明,无论企业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停工,还是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停工,均须按上述规定给员工发放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该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安排车间员工放假,属于“非劳动者原因”;由于停产时间为一周,不超过该公司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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