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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员工患病,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2022-03-02 次浏览

李蒙于2003年1月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

2009年1月23日,李蒙因患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个月后,医生建议他在家休息4个月后才能正常上班,病假期间该企业只发放给李蒙每月150元的生活费。

李蒙病愈后于2009年7月多次找企业负责人交涉工资问题,并询问只发放生活费是否违法,得到的答复是发放生活费就是对职工的照顾了,有的企业一分钱不发,而且连养老保险费也不给缴纳。

李蒙无奈,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病假工资。

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企业补发给李蒙病假工资15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有效》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李蒙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也为6年,因此李蒙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该企业每月只发放150元的生活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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