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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就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二倍工资继续使用劳动者或以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不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免除。
但是,一些地方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将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条件,尤其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劳动者碰瓷现象的加剧,多地出台的地方性裁审会议纪都将其列入其中。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或者不在于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实践中应该注意各地规定。
因相关的劳动立法对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表述为“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对“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未作明确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一致。
实务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标准主要有如下争议点:
(一)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此问题目前在实战中争议不大,普遍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在此列明是为了提醒一些非劳动法专业人士注意这个问题,不是仅仅看银行交易明细,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可能远远高于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为其发放的工资。
(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费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大部分地区均认为应该包含加班费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但是四川省明确说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不包含加班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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