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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各地要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
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指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
或者是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须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凭当年毕业证或报到证办理;
2.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凭退伍证办理;
3.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员,凭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是实践中各地具体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的是以生育当年度一月份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此处仅列举青岛市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企业单位生育津贴以生育当年度一月份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当年度职工1月份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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