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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盖章,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2022-02-28 次浏览

金宏于2018年3月5日入职某用人单位,入职后,用人单位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由金宏签字捺印,金宏签字捺印后交与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并未加盖公章。

金宏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盖章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诉至法院。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定义务,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于金宏,金宏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并交还用人单位,且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故,金宏以用人单位未签章为由,否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其基于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金宏的该项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注重用人单位是否完成了缔约书面协议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劳动者亦已签字的情况下,不应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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