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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的待遇共分为三项: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次性救济费
根据本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由单位支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按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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